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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考试大纲

人气: 作者: 某某有限公司 时间:2006-02-17
导读:

《保险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法律专业(本科)“保险法”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命题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1、课程性质
   “保险法”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既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又是一门交叉学科,其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保险法”课程的任务是研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保险法的内容,尤其是保险合同制度及保险业管理制度,研究保险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保险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 了解保险法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系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制度,并能灵活运用;
(3) 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技能和相关知识,达到独立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二、考试内容及考试目标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与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其重点内容为:“保险合同法”篇所介绍的内容,其中的保险合同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基本理论等内容为重中之重。此外,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也是重点内容。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保险法”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专业选考课程,共3学分。命题标准参照一般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本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检查。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8年6月颁布的《保险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保险法》(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1998年9月第一版)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为命题范围。教材中的有关表述与现行《保险法》(修正案)相冲突的地方,以新规定为依据。试题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及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编制。
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保险法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试题既体现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测试,又体现对应用能力的考察。
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适当。单章节核分数最高不超过2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
“保险法”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内容结构
“保险法”课程重点考核的章节有第2、3、4、5、11、16章,第15、17、18章为次重点章节,其余章节为一般考核章节。重点内容、次重点内容、一般内容的比例为60:30:10;此外,尤须注意各章节与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的不同之处。
3,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15:25:35:25。
4,试卷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易:较易:较难:难=20:30:30:20。
5,卷题型结构
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五种。 [Page]
6,试题特点
“保险法”试卷中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为40:60,试题主要以教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依据。
 

 

 

上编 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考核要求

(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识记:1、保险;2、危险种类;3、可保危险。
领会:1、保险原理;2、保险与储蓄;3、保险与赌博;4、保险与保证;5、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6、可保危险的涵义;7、保险要素的涵义。

(二)保险的分类
识记:1、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3、责任保险。
领会: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2、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3、再保险种类。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应用:1、联系实际分析我国保险的职能;2、分析保险的特殊作用。

(四)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领会:1、劳合社;2、现代保险发展的原因。
应用:分析我国保险业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考核要求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识记:1、保险法的概念;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领会:1、狭义保险法与广义保险法;2、保险合同法;3、保险特别法;4、保险业法;5、保险法的沿革。

(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
领会:1、法国保险立法与德国保险立法异同;2、日本保险立法与德、法保险立法的区别;3、英美保险立法的联系与区别;4、原苏联保险立法的特点。

(三)我国的保险立法
领会: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应用:1、联系实际分析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分析保险法的特殊社会作用。

中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考核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识记:1、保险合同的概念;2、补偿性保险合同;3、给付性保险合同。
领会:1、要式合同与非要合同;2、附合合同与议商合同;3、射幸合同与交换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识记:1、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5、特定危险保险合同;6、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识记: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
领会:1、投保人资格;2、被保险人的权利;3、受益人的指定;4、受益人的变更;5、受益人的权利;6、受益人权利的丧失。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考核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识记:1、保险保同的订立;2、要约;3、承诺;4、要保书;5、暂保单;6、保险单;7、保险凭证。
领会: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2、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3、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识记:1、保险标的;2、保险期限;3、保险金额;4、保险价值;5、保险费;6、保险赔偿金;7、保险金。
领会: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3、标准保险条款;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5、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识记:1、保险合同的有效;2、无效保险合同。
领会:1、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2、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3、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领会:1、投保人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3、保险合同的履行担保;4、保险合同履行抗辩。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识记: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转让;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4、保险合同的解除;5、保险合同的终止。
领会:1、保险合同转让的程序;2、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条件;3、保险合同终止原因。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考核要求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基本分类
识记:1、财产保险合同;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领会: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识记:1、索赔;2、理赔;3、索赔时效。
领会:1、索赔与理赔的原则;2、索赔程序;3、理赔程序。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
识记:1、代位;2、物上代位;3、权利代位;4、委付。[Page]
领会:1、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2、委付应注意的问题;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四)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识记:1、重复保险合同;2、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
领会:1、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2、重复保险投保人的义务。

第六章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识记: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2、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3、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种类。
领会: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识记: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领会: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计算方法;3、家庭两全保险合同与一般家庭财产合同的区别。

第七章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识记:1、车辆损失险合同;2、第三者责任险合同;3、机超级大国车辆损失保险的基本保险费。
领会: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3、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目前我国车辆损失险合同索赔与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二)飞机保险合同
识记:1、飞机保险合同;2、飞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领会:1、飞机保险合同的险别;2、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三)船舶保险合同
识记:1、船舶保险合同;2、船舶保险合同的险别。
领会:1、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船舶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识记: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领会:1、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险别及保险责任;3、水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识记: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2、陆上运输险和陆上运输一切险。
领会: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识记:1、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2、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领会:1、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第九章 责任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一)责任保险合同
识记:1、责任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3、责任保险合同种类;4、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领会:1、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2、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额;3、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4、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

(二)再保险合同
识记:1、再保险合同;2、再保险人;3、原保险人。
领会:1、再保险保同的性质;2、再保险合同附随义务;3、再保险合同履行独立性的表现;4、再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5、再保险合同与责任保险合由的同异。

第十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一)信用保险合同
识记:1、信用保险合同;2、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领会:1、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2、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3、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4、信用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二)保证保险合同
识记:1、保证保险合同;2、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领会:1、保证与保险的区别;2、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3、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考核要求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识记:1、人身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分类;3、人身保险合同按投保方式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识记: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识记:1、迟交宽限条款;2、中止、复效条款;3、自杀条款。[Page]
领会:1、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2、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3、不丧失价值条款。 

第十二章 人寿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一)人寿保险合同概述
识记:1、人寿保险合同;2、生存保险合同;3、死亡保险合同;4、生死两全险合同。
领会:1、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2、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划分。 

(二)我国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识记:1、简易人身保险合同;2、简易人身险年期;3、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4、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领会:1、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2、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约付;3、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三)我国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识记:1、团体人身保险合同;2、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期限;3、团体人身保险保同的保险金额。
领会:1、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2、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与传统人寿保险合同的同异;3、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识记: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意外事故;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形式。
领会:1、意外伤害保险保同的特征;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异同;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健康保险合同
识记:1、健康保险合同;2、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领会:1、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2、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3、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区别。 

下编 保险业法 

第十四章 保险业法概述 

考核要求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体例和内容
识记:保险业法的概念。
领会:1、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2、保险业法的体例;3、保险业法的内容。 

(二)保险业法的产生与发展
识记:英美保险业法产生与发展
领会:1、旧中国保险业法立法;2、新中国保险业法立法。 

(三)保险业法的性质和作用
领会:1、保险业法的性质;2、保险业法的作用。 

第十五章 保险公司 

考核要求 

(一)保险组织形式概述
识记:1、保险组织形式;2、个人保险组织;3、公司组织形态;4、保险合作社。
领会:1、保险组织的主要形态;2、国有保险公司;3、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识记:1、保险公司的设立;2、准则主义;3、保险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领会: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三)保险公司的分设、变更与终止
识记:1、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2、保险公司的变更事由;3、保险公司终止。
领会:1、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特征;2、保险公司的变更事由;3、保险公司终止的法定事项。 

(四)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破产及其清算
识记:1、保险公司的解散;2、保险公与的撤销;3、保险公司撤销的前提;4、保险公司撤销的形式;5、保险公司破产或撤销后人寿保险业务的移转。
领会:1、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2、保险公司的破产;3、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 

第十六章 保险经营规则 

考核要求 

(一)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识记:1、保险业务分类;2、保险公司业务范围;3、保险分业经营主义;4、保险禁止兼业主义;5、保险专营主义。
领会:1、保险分业经营规则;2、保险禁止兼业规则;3、保险专营规则。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识记:1、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保险责任准备金;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5、保险保障基金;6、保险保证金;7、保险公积金。
领会:1、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作用及其提取;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区别;3、保险公积金的作用及其提取;4、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Page]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领会:1、自留保险费的限制;2、承保责任的限制;3、再保险的强制。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则
领会:1、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2、保险资金运用的一般形式;3、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形式。 

第十七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考核要求 

(一)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识记:1、公示监督形式;2、原则监督形式;3、实体监督形式。
领会:1、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2、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3、保险监督管理的形式。 

(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识记:1、英国的保险管理机构;2、美国的保险监督机构;3、日本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领会: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保险监督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识记:1、对保险公司的整顿;2、对保险公司的的接管。
领会:1、保险监督管理法的主要内容;2、保险公司发生整顿的原因及整顿措施;3、保险公司发生接管的原因。 

(四)保险行业自我管理
识记:1、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涵义;2、保险同业公会。
领会:1、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2、保险同业公会对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我国保险市场经营存在的问题,如何发挥保险同业公会作用以避免和减少这些问题。 

第十八章 保险市场辅助人 

考核要求 

(一)保险代理人
识记:1、保险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领会:1、保险代理人的特征;2、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3、保险代理人的条件;4、保险代理人执业之许可;5、保险代理人执业之限制。 

(二)保险经纪人
识记:1、保险经纪人;2、保险经纪人执业许可;3、保险经纪人执业之限制。
领会:1、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2、保险经纪人的作用;3、保险经纪人的资格;4、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三)保险公证人
识记:1、保险公证人;2、保险公证人的委任。
领会:1、保险公证人的法律地位;2、保险公证人析作用;3、保险公证的内容。 

第十九章 保险法律责任 

考核要求 

(一)保险法律责任概述
识记:1、保险法律责任的涵义;2、保险法律责任的形式。
领会:1、承担保险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2、保险法律责任的特征。 

(二)保险方的法律责任
识记:1、保险方欺诈行为的涵义;2、保险方的非法营业行为。
领会:1、保险方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2、保险方非法营来的主要形式;3、保险方非法营业的法律责任。 

(三)投保方的法律责任
识记:设保方欺诈行为的涵义。
领会:1、投保方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2、投保方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识记:1、保险代理人的欺骗行为;2、保险经纪人的欺骗行为。
领会: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藏欺骗行为的法律责任;2、非法从事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的法律责任。 

(五)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识记:保险审批不当行为的涵义。
领会:1、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批不当的法律责任;2、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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